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180號
KSDV,97,消債更,1180,2008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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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5樓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與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訂定消費貸款、信 用卡、現金卡等契約,積欠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務計新台幣 (下同)2,042,620 元,於民國95年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 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與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 意自95年10月起、分120 期、利率6 % 、每月繳納24,639元 方式償還(下稱系爭協商)。然伊現任職於祥銘企業社擔任 清潔工,每月收入15,000元,協商金額遠高於薪資收入,並 配偶須負擔2 名子女學費及家中生活開支,負擔實屬沈重, 已無法繼續幫忙繳納協商款項,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又伊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 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 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 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 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 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 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尚欠銀行有如附表所示債務、收入狀況說 明及無財產等事實,已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卷第



6 至11頁、第20至2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詳卷第23至26頁)、協議書1 份、前置協 商退件通知函(詳卷第27至29頁、第13頁)等為證,經核大 致相符,堪信為真實。又查,聲請人現擔任清潔工,每月收 入15,000元,有在職證明書1 紙(詳卷第17頁)可按,根本 無力繳納每月高達24,639元之協商款,而聲請人在面對95年 度銀行啟動協商機制之情況下,為爭取債務一制性解決暨分 期零或低利率之清償機會,故接受協商條件,然協商時既未 適度考量聲請人收入及基本生活費用維持情況,所為之協商 金額又過高,致聲請人事後無法繼續履約,難認聲請人具有 可歸責事由,則其主張於系爭協商後,因客觀收入不足,致 無法再依協議償還金額,尚堪採信
四、再查,聲請人於收入不足之情況下,仍接受協商條件,足見 聲請人具有高度還款誠意,始而接受協商條件。況聲請人於 系爭協商後,仍在收入不足償還金額之情形下,償還至97年 3 月止,應認已盡相當之償還誠意。執之,聲請人無法依協 議繼續償還,既係因協商條件未能考量聲請人收入暨生活必 要支出費用情況,且所約定之協商償還金額亦屬過高,致聲 請人客觀收入不足以長期持續依協議償還,並非因協議後故 意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之行為,足認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 成立之償還協議,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 有重大困難。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銀行消費貸款、信用卡、 現金卡債務,債務金額未逾1200萬元,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有前案紀錄表、查 詢表附卷可稽。而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且前雖與金融機 構協商成立償還協議,嗣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 有重大困難,亦如上述,則其聲請更生,依上規定所示,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1月24日下午5時即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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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 種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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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海商業銀行 │ 101,671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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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台北富邦銀行 │ 149,820元 │信用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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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泰世華銀行 │ 155,051元 │信用卡 │
│ │ ├────────┼─────────┤
│ │ │ 204,000元 │信用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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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美商花旗銀行 │ 65,069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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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荷蘭銀行 │ 43,936元 │信用卡 │
├──┼────────────┼────────┼─────────┤
│六 │新光商業銀行 │ 32,729元 │信用卡 │
├──┼────────────┼────────┼─────────┤
│七 │聯邦商業銀行 │ 115,007元 │信用卡 │
├──┼────────────┼────────┼─────────┤
│八 │匯豐銀行 │ 118,884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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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遠東國際商銀 │ 51,928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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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玉山銀行 │ 100,712元 │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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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萬泰商業銀行 │ 28,663元 │信用卡 │
│ │ ├────────┼─────────┤
│ │ │ 135,000元 │現金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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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台新銀行 │ 384,000元 │現金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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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國信託銀行 │ 18,150元 │信用卡 │
│ │ ├────────┼─────────┤
│ │ │ 22,000元 │信用貸款 │
│ │ ├────────┼─────────┤
│ │ │ 316,000元 │現金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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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042,6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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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