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皇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安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皇安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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