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53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德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船舶登記簿及高雄市漁業管理處擔保動產交易登記書等證明
文件。
二、相對人德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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