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2343號
KSDV,97,拍,2343,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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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34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 月1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擔保相對人乙○○ 及案外人珍線情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 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 期自民國94年5 月30日起至民國134 年5 月29日止,約定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三、嗣案外人珍線情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於春合及相對人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 2,0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 約定計算,按月繳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未按期繳息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7年7 月23日起即未 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授信動 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影本各1 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郭宜芳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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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拍字第2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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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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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高雄 │岡山鎮 │拕子 │0000-0000 │建│31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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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珍線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