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2054號
KSDV,97,拍,2054,200811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05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李榮河於民國81年9 月7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原名稱為保證責任高雄 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1,32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1年 9 月3 日起至民國111 年9 月2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 94年2 月16日因分割繼承移轉與相對人甲○○所有,亦經登 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李榮河於民國88年9 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
1,1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均如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李榮河於民國93年8 月 13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自民國95年2 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為 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郭宜芳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龔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