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953號
KSDV,97,審消債更,2953,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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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5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鍾美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 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 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聲請人說明是否已經毀諾?如是,自何時毀諾?並提出於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 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 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 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書內載聲請人為「家家好肉鬆」之負責人, 請說明該營利事業是否曾辦理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如有,請 提出聲請前五年該營利事業之營業稅申報資料;如係小規模營 業人,請提出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之免課稅 營業稅證明。
⒊97年1 月至4 月薪資證明。
⒋前配偶陳翠琴、受扶養人許林碧珠許靜文95、96年度之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依法應分擔 許林碧珠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⒌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醫療費48,000元、水電60,000元、電話 費3 6,000 費及扶養費360,000 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⒍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



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⒏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重大困難者之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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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