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936號
KSDV,97,審消債更,2936,200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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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9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⒉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聲請人前配偶楊遠之之收入證明、薪 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及離婚協 議書。
⒊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 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 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⒌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⒍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1474地號及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里○○路512-6 號5 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 記謄本正本。
⒎94年9 月至95年6 月間,經營花漾花朵茶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 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⒏聲請人任職家的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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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