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8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慶豐銀行現存實際債權餘額為何。 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或切結(請勿以 轉帳資料代替)。
6.每月扶養郭阿來、郭祝宏、郭祝良各4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及家族系統表。
7.聲請人之配偶郭阿來及受扶養人郭祝宏、郭祝良97年之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 本。
8.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證明資料影本。9.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固德電子精密股份有 限公司、金恩股份有限公司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 本。
10.請提出聲請人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
11.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房屋勞工貸款契約書影本,並釋明係以
何不動產為擔保物,並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房屋稅單,及其交易價值之證明資料影本。
12.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1444元、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 得共計1193元、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62元原因為 何。
13.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尼爾森行銷研究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其他」所得7700元、聲寶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 共計1150元、個人「執行」所得19400 元原因為何。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