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44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聲請人委任甲○○之委任狀。
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 自何時起未清償。
⒊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⒋聲請前5 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及 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95年、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 轉帳資料代替)。
⒍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⒎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⒏全體受扶養人陳柏凱及陳柏弦之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 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 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 存摺等證明文件。
⒐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
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 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⒒聲請人所有之田賦、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