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839號
KSDV,97,審消債更,2839,2008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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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3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玉珊
附表:
⒈聲請人曾擔任「毛士工程有限公司」之董事,請說明自民國94 年4 月1 日至今之營業狀況,並說明已於何時解散登記,並提 出該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債權人清冊載列與私人「黃淑媛」有借貸債務280,000 元,請說明該借貸內容是否約定利息、清償方式為何、目前債 務清償狀況及貸款繳納證明,並提出借貸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 。
⒊提出領取政府核發之兒少扶助金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輔助金之 領取期間、每月領取金額為何。
⒋說明自民國93年間與前夫毛應萍離婚後,前夫是否均有定期給 付贍養費、給付金額為何,並提出自民國96年1 月1 日至12月 31日止及97年1月迄今收取贍養費之證明文件。⒌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1 月迄今之



薪資證明或切結,及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UT-3582 車輛、投資 仲盛工業有限公司之現值金額及證明文件。又聲請人自陳有還 本投資型保險,請提出現值金額及保險契約之證明文件,如尚 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 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
⒍受扶養人父親劉明福、子女毛瑋琪、毛曼蓉96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前夫毛應萍及受扶養人父親劉明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⒏前夫毛應萍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⒐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有擔保債權及無擔保 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⒑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及 扶養費等支出證明文件。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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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