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2754號
KSDV,97,審消債更,2754,200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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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 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1 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 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債權人清冊載列「玉山銀行」之債權,惟所附之財團法 人聯合信用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債清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並未有此筆債權紀錄,請聲請人提出該債權確實存在之 證明文件,若該債權有讓與情形,亦應陳報該債權受讓人及讓 與證明。
⒉提出自民國95年1 月至民國96年6 月租屋之租賃契約及每月租 金7,000 元之繳納證明、於96年7 月換租房子之租金繳納證明 ,並提出哥哥職業災害證明文件。
⒊提出依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或轉 帳證明)。
⒋聲請人有無其他如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如有,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 出證明文件影本。
⒌聲請人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受扶 養人父親吳文學、母親吳何素蘭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依法應分擔扶養父親吳文學、母親吳何素蘭義務之人數、分擔 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⒏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無擔保債權人)清償 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飲食費、水電費、電話費、交通費、電



視網路費、保險費、公司福利金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⒑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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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