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163號
聲 請 人 鴻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大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大閤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票號525339之本票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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