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871號
聲 請 人 林秀娥即立群消防工程行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