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1670號
KSDV,97,司票,11670,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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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1670號
聲 請 人 威德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佑鑫環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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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11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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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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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8月30日 │609,630元 │97年9月30日 │97年9月3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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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年8月30日 │1,000,000元 │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3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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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鑫環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