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8976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黃永進即永進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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