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8976號
KSDV,97,司促,68976,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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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8976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黃永進即永進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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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