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8972號
KSDV,97,司促,68972,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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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8972號
債 權 人 江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債 務 人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江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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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