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8174號
KSDV,97,司促,68174,200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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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8174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鴻觀國際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參仟捌佰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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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觀國際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