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8174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鴻觀國際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參仟捌佰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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