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814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債 務 人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之2
債 務 人 丙○○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參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