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78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585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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