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7871號
KSDV,97,司促,67871,200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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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78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8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585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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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