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7665號
KSDV,97,司促,67665,200811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7665號
債 權 人 朝源鐵材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能

1/1頁


參考資料
朝源鐵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