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7665號
債 權 人 朝源鐵材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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