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聲字第一九0號
聲 請 人 佳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柒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四 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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