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7276號
KSDV,97,司促,67276,200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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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7276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萬肆仟零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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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