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7244號
債 權 人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部分,聲請狀請更正為「丁○○即甲○○
○○」。
二、分別具體列情對丁○○即甲○○○○、丙○○之請求金額。
三、債務人丁○○、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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