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617號
CTDM,106,審易,617,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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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偵字第129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聲請案號:
106 年度簡字第108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林清池莊杏娘承租高雄市 ○○區○○巷00號房屋,因雙方有租屋糾紛而心生不滿,竟 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22時18分許,在上 址丟擲莊杏娘所有之觀音瓷像1 只,致上開瓷像碎裂,足生 損害於莊杏娘,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莊杏娘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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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