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7141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首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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