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7139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壹萬貳仟元㈡壹萬貳仟元㈢
陸仟肆佰捌拾玖元,自㈠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㈡九十
七年九月二十五日㈢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