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7076號
KSDV,97,司促,67076,200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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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70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久仁海鮮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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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仁海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