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6452號
債 權 人 和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仕新煤氣分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仕新煤氣分裝有限公司、丙○○、乙○○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債權人和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記事
欄請勿省略)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仕新煤氣分裝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記事
欄請勿省略)及法定代理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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