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6452號
KSDV,97,司促,66452,2008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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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6452號
債 權 人 和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仕新煤氣分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仕新煤氣分裝有限公司丙○○乙○○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債權人和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記事
  欄請勿省略)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仕新煤氣分裝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記事
  欄請勿省略)及法定代理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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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新煤氣分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