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6184號
債 權 人 松之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刑書誠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刑書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