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5569號
KSDV,97,司促,65569,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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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56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王惠美即大都會體育運動廣場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0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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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