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56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王惠美即大都會體育運動廣場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0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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