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5502號
KSDV,97,司促,65502,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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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50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萬零壹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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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