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5501號
KSDV,97,司促,65501,2008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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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5501號
債 權 人 周業裕遺產破產管理人陳石城
債 務 人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億伍仟壹佰伍拾陸萬零捌佰
  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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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