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501號
債 權 人 周業裕遺產破產管理人陳石城
債 務 人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債務人有無歇業、暫停營業、清算備查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