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5501號
KSDV,97,司促,65501,2008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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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501號
債 權 人 周業裕遺產破產管理人陳石城
債 務 人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債務人有無歇業、暫停營業、清算備查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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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