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5320號
KSDV,97,司促,65320,2008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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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320號
債 權 人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煜旌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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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