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320號
債 權 人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煜旌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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