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595號
TCEV,91,中簡,3595,20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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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九五號
  原   告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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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赤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