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274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清斌
人 之2
債 務 人 劉姵伶
之2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品實業有限公司、陳清斌、劉姵伶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姵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陳品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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