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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5274號
KSDV,97,司促,65274,2008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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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5274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清斌
人           之2
債 務 人 劉姵伶
            之2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品實業有限公司陳清斌劉姵伶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姵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陳品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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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