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47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旺財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7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485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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