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3851號
KSDV,97,促,63851,2008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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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3851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羽宸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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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羽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