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483號
債 權 人 廣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參仟捌佰元,及如附
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榮建材行請求金額,依債
權人提出之對帳單所示,無法證明債權人與相對人乙○○間
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
說明,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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