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7號
KSDV,95,重訴,7,2008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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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嘉義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號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蓉成律師
      王家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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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義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