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嘉義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號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蓉成律師
王家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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