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0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 告 鉅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樓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林復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97年1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 3樓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將抗辯所失利益(與高氧公司及津經國際公司間之租 賃合約部分),欲如何為有利於己之聲請調查事項,提前具 狀說明到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以便兩造蒞庭時整理, 作為後續本院調查依據(被告請注意延滯訴訟問題)。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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