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802號
KSDV,95,訴,2802,200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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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0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   告 鉅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樓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林復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97年1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 3樓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將抗辯所失利益(與高氧公司及津經國際公司間之租 賃合約部分),欲如何為有利於己之聲請調查事項,提前具 狀說明到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以便兩造蒞庭時整理, 作為後續本院調查依據(被告請注意延滯訴訟問題)。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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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