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792號
KSDM,97,訴,792,20081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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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盧世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甲○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強 盜罪罪嫌重大,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 而有羈押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於民國97年2 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9 月22日,第 3 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乙○○涉犯上開加重強盜 罪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羈 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認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被告應有再次延長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性,並自97年11月22日起第4 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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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