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九一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品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三四三號使用低壓綜合用電(電 號:00-00-0000-00-0),經原告以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份、四月 份及五月份之繳款通知書,通知被告限期繳納,惟被告迄未清償,合計共積欠電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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