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97年度,141號
KSDM,97,審交附民,141,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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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1 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
第375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11月12日上午09時1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莊珮吟
  書 記 官 黃勤涵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元(不含強制險)
  ,其給付方法為:當庭給付現金貳拾伍萬元,並經原告點收
  無誤;餘額參拾萬元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一次匯
  入鐘雅茹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於收到第一項全數金額撤回刑事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黃勤涵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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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