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1 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
第375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11月12日上午09時1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莊珮吟
書 記 官 黃勤涵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伍萬元(不含強制險)
,其給付方法為:當庭給付現金貳拾伍萬元,並經原告點收
無誤;餘額參拾萬元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一次匯
入鐘雅茹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於收到第一項全數金額撤回刑事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黃勤涵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