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三三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戊○○○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終止租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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