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1759號
TCEV,91,中簡,1759,20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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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五九號
  原   告 己○○
  被   告 崔捷先
        陳俊隆
        董湘玲
        張佳綺
        黃麗萍
        張芝瑜
        喬建發
        莊慧芬
        劉玉嬉
        甲○○
        乙○○
        丙○○
        丁○○
        戊○○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十號常業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犯涉常業詐欺等罪嫌,經臺灣臺中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十號審理中,本件原告以被告等之詐欺行 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被告等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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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