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7年度,52號
KSHV,97,重上,52,2008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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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建國土木包工業(即甲○○、蘇金木之合夥)
            弄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歐鴻金即力宇企業行
      張世明即世明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1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99,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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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