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672號
KSHM,97,上易,672,2008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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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見和律師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日期為民國97年11月14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誤載為97年11月17日,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日期為民國97年11月14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誤 載為97年11月17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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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