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7年度,301號
TCHV,97,上易,301,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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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301號
上訴人即附 洋匯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立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1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
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桂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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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匯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