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二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十日簽發之票PB0000 000號、付款人泛亞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九萬七千元 之支票乙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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